中石油与乌兹别克签署天然气合作协议
中石油与乌兹别克签署天然气合作协议 时间:2025-04-05 19:34:00
权力过于集中且无法有效监督,这是遍布整个体制的系统性问题,从高层到民间早已认知清楚。
在我国,法律是人民群众包括执政党意志的体现,法律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预期。而中纪委和国家机关规定官员必须申报并接受监督的财产、配偶、子女工作等个人信息,也属于普通公民的隐私。
因为公民身份的不同导致其隐私的范围具有很大不同,允许的具体情形因而具有很大差别。所谓法律的逻辑规则,就是说,法律条文的表述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语言规则,一般性法律概念必须是周延的,能够概括所有的一般情况。因为,如果因为怕犯错误而禁止一切新的尝试,社会又如何前进?这里,不能不谈到法律的本质、目的和作用。一个仅仅因为违反道德而应当受到谴责的人,他所应受到的谴责程度绝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制裁。原告王菲的妻子因丈夫的不忠而自杀,并将自己的网络日记授权好友发表。
地方法规重复规定,就显得不必要,造成法律条文的重复累赘。而徐州市的法规以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资料概括人肉搜索并一概禁止,显然没有考虑到:仅仅因为不同主体个人信息具有如此不同的性质,就不能做出一般性的禁止性或授权性规范。人们为什么要上访?因为一是在当地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不了问题,二是可以在上级机关找到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问题——只要上级领导机关或个人批一个条子或者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我觉得,干部下访只是一个治标的办法。陈行之先生《在思想者阵地上没有中国当代文学的身影》一文曾经披露这样一件事情:上个世纪末代 陈行之先生在某出版社供职,组织出版了河南作家李佩甫新创作的长篇小说《羊的门》。禁止某一本书或禁止某一个人出书,是政府的权利,但是为什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办呢?大概是大家旧路走惯了,不自觉地在走旧路。(三)于是就我想到了《洛丽塔》《尤利西斯》《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书在欧美的命运。
不管结果如何,但我认为公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做法本身是值得肯定的。也就是说,依法治国不能有死角。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事情的起因据说是河南省什么地区什么县什么公社所属的什么村的首脑给国务院一位副总理写信,说《羊的门》影射了这个村子发生的事情,那位国务院副总理给有关管理部门打了一个电话,让看一下是怎么回事,结果这轻轻的一个看一下到下边就演变成了如此惊天动地的大事件。陈行之认为这部小说对于中国当代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的见解广博而深刻,艺术上无懈可击。(四)我认为依法治国应明令禁止任何人任何团体凌驾在法律之上。
章詒和女士书被禁以后,发表声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时,出版社的上级接到了有关部门电话指示,要求对《羊的门》进行内容自查,然后将意见上报。有许多事情,看上去也是依法办理的。结果,俄共在1922年1月就采纳了列宁的意见,正式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做法。
还可以借此消灭依法治国的一个死角:不能让任何人任何团体凌驾在法律之上,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侵犯公民的权利。第一个害处是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此前,我国也曾制定过许多法律,包括宪法。自查的结果,陈行之仍然认为这是一部好作品,内容没有什么问题,就把这个意见上报给了有关管理部门。
聚众闹事,乃至像上海杨佳袭警事件,就会发生。原因,我看,是上访解决不了问题,你找到总统总理也没有用,谁也没有权利越过法律帮你解决问题。那么,现在依法治国有没有死角呢?我认为是有的。邬先生对出版此书的湖南文艺出版社说(大意):这个人已经反复打过招呼,她的书不能出,……你们还真敢出……对这本书是因人废书。为了缓解上访的压力,中央开始推行干部下访制度,想就地解决群众的问题。接着,自然是对该社的严厉惩处。
经过文革的苦难,人们是接受了教训的。我理解,依法治国意味着一切事都应该依法办理,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例外,不管是什么理由。
(五)依法治国,任重道远,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我认为,当务之急是明令禁止任何人任何团体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旦发现有人——不管他是谁,就要依法严厉加以追究。我认为,改革开放后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接受了历史教训的,认识到了国家要长治久安,必须依法治国,而且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
中国以前司法不独立,允许个别人凌驾在法律之上,结果就产生了反右、文革这样一些全民族性的惨剧。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彻底依法治国一途。
这类事情在我国是常见的。上访的人大概不少,因为各地都有一个信访部门专门接待上访人员。2009年2月5日 进入 陈殿兴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依法治国 。你要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律程序。
我想,我们有宪法,有出版法,有各种法律。有两件事情使我想到了这个问题。
伟大领袖的一句造反有理,顷刻之间一切法律便都变成了废纸,连共和国的主席也不能靠着宪法和法律保住自己的性命。果然,这本书第一版印制的30000册很快销售一空,随后在一个月时间里又印制了第二版,印数达到50000册。
正像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就说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但是这条旧路不能再走了,必须改一改,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2009年1月6日,最高法院又推出暖企政策,提出对于那些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只是因为一时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问题是如此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鞭策,究竟能不能收到缓和规制、刺激景气的效果?回答是否定的。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例如,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与工商业联合会磋商谈和,签署了《关于建立广西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见》,其内容迥然不同于对企业制度合理化的司法建议。
而在爬陡坡之际,当然要加大油门,不必把脚踩到制动器上去。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在产业经济急速发展的中国,与风险共舞已成为无从逃避的宿命。
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陷入困境,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致使无法及时归还民间借贷资金,因而引发大量的集资类刑事案件。对于中央司法机关的号召和部署,各个地方的司法机关也积极行动起来。
为此,2008年年底,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要求慎重办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集资类刑事案件,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